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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诺安解读:职业性损害的定义

发布日期:2017-06-23 13:29:56 作者: 点击:

济南诺安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介绍:作业者在工作过程中,因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,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患,都称为职业性损害。职业性损害的疾患包括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。

职业病

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,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,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,影响劳动能力,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。

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,而在立法意义上,职业病却具有一定的范围,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医学教育`网整理。根据我国政府的规定,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。且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,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,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。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,给予经济上的补偿,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。

针对职业病的具体规定及防治措施,1987年,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大类、99项、104种。同时还制订了《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》、《职业病报告办法》、《尘肺病防治条例》等。

工作有关疾病

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所区别。从广义讲,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的,并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因果联系的疾病。而工作有关疾病则具有三层意义:① 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中的许多因素之一,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的病因;② 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,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程;③ 通过改善工作条件,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。

不论是职业病还是工作有关疾病,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危害,济南诺安安全防护用品是您最好的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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